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等6个文件的通知》(桂办发〔2017〕36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国际人才高地行动计划>的通知》(南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市工作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型人才,依其业绩和贡献、行业和社会认可的不同,划分为A、B、C、D、E五类。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高层次人才认定及认定参考目录的编制、发布。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负责牵头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具体实施,市直主管部门共同配合。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坚持业内认可与社会认可相统一原则。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第六条 在南宁市事业单位以及在邕注册登记企业[含县(区)、开发区,行政隶属或注册登记关系在南宁市的企业]全职工作的人才或每年工作累计3个月以上的柔性引进人才,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类别的高层次人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范围。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从事创新创业创造工作;
(四)A类人才无年龄限制;B、C、D类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E类人才不超过40周岁,特别突出的最高放宽年龄5岁。
第三章 认定参考目录编制与发布
第八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社局牵头开展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认定参考目录的初步意见上报市委人才办。
(二)市委人才办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初步意见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拟办意见。
(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设在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一站式”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市人社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对参考目录中已明确具体参考标准的各类人才荣誉获得者、奖项获得者或职务担任者的认定,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核验,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一站式”服务中心。
(三)公示及审核。市“一站式”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后,符合条件的,在门户网站上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社局审核。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社局核验查证,核查有问题的不予认定。
(四)认定。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十二条 对参考目录中未明确具体参考标准的人才认定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核验,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将材料报送市“一站式”服务中心。
(三)公示及审核。市“一站式”服务中心将整理汇总后的申报材料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按要求对经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的申请人材料进行核验,并提出初步审核认定意见,于每个季度末提请市委人才办提出意见后交由市“一站式”服务中心在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
(四)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将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认定,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社局核验查证,并将审核认定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认定结果运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南宁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国际人才高地行动计划》等文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英才卡,享受购房补贴、子女入学和医疗优诊服务等人才政策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类别实行有效期制,其中A、B、C类人才认定有效期为5年,D、E类人才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有效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类别的人才认定。
高层次人才与其所在单位工作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且不在我市就业的,或在高层次人才认定有效期内辞职、工作调离南宁市的,不再享受我市人才政策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对有效期内的B、C、D类人才实行期中考核和期满考核管理。期中考核由人才所在工作单位负责,期中考核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期满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由市人社局会同人才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市级重大人才项目人选的考核按该项目的制度办法进行。
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者,由所在工作单位将考核结果报市人社局初审,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资格及其享受人才政策相关待遇。期满考核结果不合格者,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期满考核结果合格者,再次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相关材料缩减、程序简化(具体由市人社局根据工作实际另行制定工作制度)。期中、期满考核结果存入专家档案,由市人社局负责建档和存档。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应当取消认定类别、收回英才卡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者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认定类别的;
(三)有效期内违法违纪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有效期内违反有关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被取消认定类别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商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办发〔2015〕 83号)同时废止。
中共南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